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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 号)及相关规定,针对业界关心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 3 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 3 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 3 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 3 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