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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环球网校·2018-08-24 09:38:09浏览42 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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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境外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问题答疑,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频道,预祝考生一切顺利。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 号)及相关规定,针对业界关心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境外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一)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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