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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 号)及相关规定,针对业界关心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2、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