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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 号)及相关规定,针对业界关心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八)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监控制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