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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04年7月,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号),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总体要求,对于规范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谨慎勤勉履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实施十余年来,公募基金行业及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从百余只公募基金、千亿管理规模发展到现今逾五千只公募基金、十三万亿管理规模,产品类别不断丰富,投资者有效账户数超过4亿户。同时,互联网技术在各领域广泛深入应用,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基于行业最新情况,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经充分调研,证监会启动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两个相关规则。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与易得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简化报刊披露内容,并推出产品资料概要制度,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取关键有效的信息。二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点,强化复杂基金、高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揭示,规范基金名称,明确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原则为导向,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