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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该文件内容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 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将基金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R1、R2、 R3、R4、R5五个等级,要求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相匹配。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