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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监管原则是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基金监管活动始终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集中体现基金监管的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它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所谓基础性,是指它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基础,背离这些基本原则,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实现。所谓宏观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对基金监管根本价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炼,是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对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适度监管原则、高效监管原则和依法监管原则四个方面。
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实践及经济学的理论都已经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也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市场主体丧失自由,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脱离其内在规律。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
对于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完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在基金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