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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缴纳时间】会员入会费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缴纳。缴纳入会费后,协会对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会员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第十七条【缴纳账户】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向协会会费收缴专用账户缴纳会费。协会向会员开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八条【会费收缴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暂停其会员资格,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四)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