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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章监督管理

环球网校·2018-03-08 11:03:36浏览36 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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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章监督管理 "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复习工作,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章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中国保监会采取以下措施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管:

  (一)依法对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审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报告股权有关事项;

  (三)要求保险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股权信息;

  (四)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信息进行审查;

  (五)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七)要求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经营管理信息、股权信息等材料;

  (八)查询、复制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九)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十)中国保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行政许可,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完备性;

  (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股东资质及其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四)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六)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交证明材料;

  (三)对保险公司或者相关股东进行监管谈话、公开问询;

  (四)要求相关股东逐级披露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相关股东逐级向上声明关联关系和资金来源;

  (六)向相关机构查阅有关账户或者了解相关信息;

  (七)实地走访股东或者调查股东经营情况等;

  (八)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第七十六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被起诉尚未判决;

  (五)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其他监管职责时,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者股东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关联关系或者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就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声明所应当承担的后果作出承诺。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承接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调整该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者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八十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并纳入保险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撤换有关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股东或者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

  (三)限制其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

  (四)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五)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

  (六)依法限制保险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正式函告保险公司和投资人。中国保监会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中国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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