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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有关建筑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因此建筑法规涉及面很广,国家机关、建筑业、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等管理与参建单位都应在建筑活动中遵守该法规。
建筑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建筑法”,并由一系列配套规定组成。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法规主要涉及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建筑许可方面的规定
建筑许可包括工程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部分。主要的配套规定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发布)、《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发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年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建设部2002年发布)等。
1.工程许可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筑法”规定了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