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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使用年限
砌体结构和结构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在正常维护下,必须保持适合使用,而不需 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可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确定。
四、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建筑结构应按表16—2—1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用。

注:1.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对地震区的砌体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区分建筑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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