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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 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订。
城乡规划法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母法,以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如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所构成的一个法规体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
《城乡规划法》共有七章、七十条。
(一)总则
总则中指出城乡规划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法。
在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公害等要求。
总则中还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该章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的程序和组织领导关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机关从业与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公告、论证、听证等事项的规定。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该章主要内容是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
法规要求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要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等。
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强调:
1.在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管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枝发选址 童见书。在建设项目批准后,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要向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还对临时建设用地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等作出规定。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略)
(五)监督检查(略)
(六)法律责任(略)
(七)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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