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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09年一/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和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字[2009]146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上述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6月16日至25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www.jlzkb.com)“网上报名”栏目报名。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应选择“省直考区”,各市(州)考生可根据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报名表打印后报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4.上传相片。网上已有照片的考生不再上传照片,网上无照片的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宽120×高160像素,格式为jpg,不大于20K)。考生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考生按网上提示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09年6月16日至26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考区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直考区报名的考生,到省职考办3楼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由当地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所有考生均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09年6月16日至28日。

  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各项考试缴费标准如下:

考试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报名费

考试费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

13/

一级结构基础考试为2科,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2科,每人240元。

二级结构专业考试为2科,每人240元。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以下简称)

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留用报名费13/人。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前一周内,考生可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内容

备 注

一、二级结构

919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计算器。草稿纸在考试时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下午

200― 5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200― 6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20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下午

200― 5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200―6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三、报考条件

所学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一级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8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8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8

专科毕业

1

2007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o:p>

 

2008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TD

 

专科毕业

1

2007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

2007

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四、考试相关政策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勘察设计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择一项报名。其中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三)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合格证在我省有效,有效期限为考试年的下一年度。

  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可按我省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五、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一)统计考试教材及考前培训与省统计局联系,电话0431―88905647。

  (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环保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431―88906277、13353115795。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颁发合格(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证书发放在省职考办网站发布。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证书一般在考后3个月左右开始下发。考试合格者,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到报考机构领取证书。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职考办3楼领取。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

  获得勘察设计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相应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工作要求

  1. 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宣传,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现场确认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确保报考质量。

  2.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狠刹考场腐败歪风,维护人事考试的严肃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1.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考试 考务 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发

  附件1:

  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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