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有关建筑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因此建筑法规涉及面很广,国家机关、建筑业、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等管理与参建单位都应在建筑活动中遵守该法规。
建筑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建筑法”,并由一系列配套规定组成。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法规主要涉及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建筑许可方面的规定
建筑许可包括工程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部分、属于“建筑法”的第二章。主要的配套规定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细细则》(建设部1996年发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年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建设部2002年发布)等。
1.工程许可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筑法”规定了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从业资格
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都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资格证书,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从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 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持 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需再另行申请 工程咨询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三类。
工程设计资质的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等级别。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该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或专项资质的 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和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 证;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和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与地方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
对持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降低其资 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规定”还列有罚则,对违反规定者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 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要按此规定进行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种;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2~3个等级。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1~2个等级,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自行制订。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特级和一级企业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即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资质检 查,连续三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且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工程,其 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相反,如果资质条件 变化或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要降低资质等级。
建筑企业经营范围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办理。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国家制订的合同文书样式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等2003年共同发布)等。
1.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已获批准;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5)关于工程发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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