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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规体系
(一)概述
我国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年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现在已超过三万多亿元。因固定资产投资而进行的建设活动发生了各种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其中涉及到国家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即用法律确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与监督等关系。必要时,还要采用司法程序解决建设活动中的纠纷与违法问题。这样才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决策正确,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建设立法工作经过多年来不断加强和推动,已逐步形成了体系。我国的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三种: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城镇规划与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等。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通常以经济合同方式加以确立。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中有关买卖、租赁等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关系。
因此建设法规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性质的综合性部门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建设法规体系。
(二)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含行政管理和技术经济两方面。本节中所指的建设法规体系,仅指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和各种规章、政令。技术经济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方面的体系则在下一节阐述。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法律是行为准则,有强制性。属于建设方面的法律目前已颁发的有三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文件权威性大,但条款较原则,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使其具体化,以便操作。此外,在建筑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建设法规也必须与相关法规配合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行政法规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办法”等,它们是建设法律的配套法规。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它是“法’’和“条例”的具体补充或具体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它的名称是“规定”、“办法”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
下面层次发布的法规不得与上层次法规抵触。若有些条款与上层次法规有矛盾:如地 方法规或行政法规与法律抵触,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地方规章与行政法规或法律 抵触,须报国务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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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体系中各层次法规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关系见下图:
(三)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
1.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
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
(1)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内容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由于建设活动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法规的多样性,因此其法律关系有明确的综合性。
在建设活动中,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必须行使自己的 权利。例如,建设单位有向因过错造成延期竣工的施工单位请求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恰恰就是建设单位履行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义务的保证。如果建设单位放弃请求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权利,不仅使建设单位本身受损失,而且会因延期交付使用,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任何一个组织,当它放弃自己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时,也应受到国家的干预,甚至受到法律上的制裁。
2.建设法规中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1)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假定、行为规则和制裁三个方面的要素组成的。
假定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行为规则是法律规范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实施的行为。建设法规规定在建设活动 中,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哪些是法律不允许的、禁止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引起 的法律责任,法律都予以制裁。 ’
制裁是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
民事法律责任的产生一定要具备下述三方面的条件:
1)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如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义务或基本建设中的侵权行为。
2)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所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财产损失)负责,对于并非自己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是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
3)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当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都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组织、管理基本建设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 为。不管是管理者、被管理者发生行政过错,如基本建设决策,基本建设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都要负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所有的法规都有制裁措施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制裁方面,常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仲裁方式制裁,不服制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律制裁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办理。
刑事法律制裁则比照刑法规定办理。
3.建设法规中的法律监督
建设法规中的法律监督,通常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照建设立法的规定,对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办理。
我国被授权执行建设法规监督的机关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计总局、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以上机关在地方的相应机关也执行建设法规的监督权。
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都在增大。要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绝不能单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应当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使建筑业得到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