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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结构工程师备考:结构的极限状态

|0·2009-10-21 17:12:24浏览0 收藏0

  结构的极限状态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称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实质上是结构可靠与不可靠的界限,故也可称为“界限状态”。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我国《钢结构设计规范》(以下简称GB50017规范或规范)规定,承重结构应按下列二类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组合结构中混凝土裂缝)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比较,前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大量财产损失,故其出现的概率应当很低,而后者对生命的危害较小,故允许出现的概率可高些,但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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