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07]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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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06年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06年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5年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06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
2006年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5年 |
其他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05年 |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类人员 |
Ⅱ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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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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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
本专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2003年 |
6年 |
1991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2003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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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2002年 |
8年 |
1989年 |
|
|
专科毕业 |
6年 |
2001年 |
9年 |
1988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2008年 |
8年 |
1989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2001年 |
9年 |
1988年 |
|
专科毕业 |
7年 |
2000年 |
10年 |
198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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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1999年 |
12年 |
19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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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 “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免《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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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本专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年 |
2005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3年 |
2004年 |
成人大专毕业 |
4年 |
2003年 |
普通中专毕业 |
6年 |
2001年 |
成人中专毕业 |
7年 |
2000年 |
相近专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年 |
2003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
2001年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
2000年 |
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
1998年 |
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1997年 |
不具备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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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报名程序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选一项报名。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可复印或网上下载,A4幅面,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经当地市、州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建设、交通、环保、水利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考生,经省建设厅注册办资格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省直考生,须经省建设厅注册办和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在鄂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7年7月13日-7月20日(双休日照常受理报名)
(二)考试时间:
2007年9月22日
上午
08:00~11:00 各专业知识(上)
08:00~12:00 各专业基础(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下)
2007年9月23日
上午
08:00~11:00 各专业案例(上)
0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下)
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下)
(三)各地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四、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项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专业案例考试及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附件3)的规定进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科学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报名时请各地考试主管部门将本文件的各专业考试的考生须知(附件4),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及时印发给考生。
五、考试成绩及考试信息管理
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13.
六、考点设置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点。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 266号文件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基础考试每人每科9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10元。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546号文件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30元。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7]136号文件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基础考试每人每科8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90元。
各地人事、建设、交通、水利、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2:《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和《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湖北 省 人 事 厅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附件2:
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0.《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2.《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27.《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29.《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