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考函〔2006〕24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建设局(委),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驻蓉单位人事处(科):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6〕9号和川人办发〔2006〕120号文件的安排,受市职改办委托,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结构、土木(岩土)、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及科目
报名时间:2006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2006年9月8日至18日(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时间:2006年9月23-24日
全国注册结构、土木(岩土)、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
23日 |
上午 |
8:00 - 11: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
8:00 - 12: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
下午 |
2:00 - 5: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
2:00 - 6: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
9月24日 |
上午 |
8:00 - 11: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
8:00 - 12:00 |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
下午 |
2:00 - 5: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
2:00 - 6:00 |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
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全国注册结构、土木(岩土)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程序 参加全国注册结构、土木(岩土)、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报名表》(成都市人事考试网
www.cdpta.gov.cn下载区可下载),符合免试基础科目考试条件的,还应填写《免试科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考生持《报名表》、《免试科目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书、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证明及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2张到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建委对外服务窗口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五楼,电话:86917534);审查合格后,考生持上述材料原件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报名手续。
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复审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4楼(红照壁与老南门大桥之间)
咨询电话:86150138、86150148、86150248、86150348。网址:
www.cdpta.gov.cn。
四、收费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0〕29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47号文及川价字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报考全国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二级专业(含上、下午)考试每人340元,一级基础(含上、下午)考试每人220元,一级专业(含上、下午)考试每人340元。报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基础每人每科110元,考专业每人每科180元,报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基础每人每科80元,考专业每人每科100元。一经报名,概不办理退费手续。
五、教材
2006年注册结构、土木(岩土)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等在报名时购买。
六、其它注意事项
(1)全国注册结构、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编码为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
1. 一级 |
01. 基础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02. 专业 |
3.专业考试(上) |
4.专业考试(下) |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
2. 二级 |
01. 专业 |
1.专业考试(上) |
2.专业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08.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
土)
|
1. 基础
|
01.基础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 专业
|
01.专业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
11.注册电气
工程师
(发输变电) |
1.基础 |
01.基础.
发输变电 |
1.基础考试(上) |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
发输变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2.注册电气
工程师
(供配电) |
1.基础 |
01.基础.
供配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
供配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3.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
1.基础 |
01.基础.
给水排水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
给水排水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4.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
1.基础 |
01.基础.
暖通空调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
暖通空调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5.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动力) |
1.基础 |
01.基础.
动力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
动力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6.注册化工
工程师 |
1.基础 |
01.基础.
化工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
化工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2)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进入考场,应携带2B铅笔、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墨水)、三角板、橡皮擦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场发放,考后收回。严禁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带进考场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3)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4)、《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案例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字迹勿潦草。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案例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的考生试卷,其计算机读卡成绩无效。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考生面将答题卡与试卷一起收回,以备评分使用。
(5)、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各报名点将《200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结构、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考生须知》印发给考生。
附件:1. 全国注册结构、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岩土)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2.《免试基础科目登记表》
3.《免试科目申报表》
4. 《200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结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OO六年五月十三日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05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05年 |
|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05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4年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05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
2005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4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04年 |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 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类人员 |
Ⅱ类人员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2002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2002年 |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专科毕业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专科毕业 |
7年 |
1999年 |
10年 |
1987年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199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本
专
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年 |
2004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3年 |
2003年 |
成人大专毕业 |
4年 |
2002年 |
普通中专毕业 |
6年 |
2000年 |
成人中专毕业 |
7年 |
1999年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年 |
2002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
2000年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
1999年 |
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
1997年 |
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1996年 |
不具备
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年 |
|
|
|
|
|
|
|
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载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手,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手,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人发〔2003〕26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人发〔2003〕26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手,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试卷作答用笔: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3.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4.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专业考试规范及设计手册以2005年12月31日前的最新版本为准。
5.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6.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7.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过程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8.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老师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6:(报名时印发给参加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0.《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2.《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27.《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29.《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006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7:(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的考生)
2006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5.《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5.《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18.《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9.《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1)
20.《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1.《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1)
22.《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23.《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24.《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02)
25.《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6.《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
27.《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2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
2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0.《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附件8:(报名时印发给参加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考试的考生)
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新增标准规范表
序 号 |
新增标准、规范名称 |
开始执行时间 |
取消的标准、规范名称 |
备注 |
1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
2005年7月1日 |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93 |
|
2 |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
2003年10月1日 |
|
|
3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2005年3月1日 |
|
|
4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5 |
《房间口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67-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6 |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
2004年10月1日 |
|
|
7 |
《风机盘管》GB/T19232-2003 |
2003年12月1日 |
|
设计选用部分 |
8 |
《水源热泵机组》 GB/T19409-2003 |
2004年6月1日 |
|
设计选用部分 |
9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换 旧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