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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 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本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2005年 | |
建筑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2005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2005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2005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2005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4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04年 |
二、 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