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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和柱的构造要求
(一)墙和柱的高厚比验算
1.墙和柱的允许高厚比
砂浆强度等级 |
墙 |
柱 |
M2.5 |
22 |
15 |
M5 |
24 |
16 |
≥M7.5 |
26 |
17 |
1.毛石墙、柱允许高厚比应按表中数值降低20%。
2.组合砖砌体构件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中数值提高20%,但不得大于28。
3.验算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高厚比时,允许高厚比对墙取14,对柱取11
由表可见,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愈高[β]值愈大。
非承重墙是房屋中的次要构件,且仅有自重作用。根据弹性稳定理论,仅承受自重时失稳的临界荷载比上端受有集中荷载时要大,所以非承重墙的允许高厚比可适当提高。现行规范规定:
厚度A≤240mm的非承重墙,表16-4-4的[β]值可乘以下列提高系数μl:
当A=240mm时,μl=1.2;
当A=90mm时,μl=1.5;
当240mm>h>90mm时,μl可按插入法取值。
当非承重墙上端为自由端时,[β]值按上述规定提高外,尚可再提高30%。
有门窗洞口的墙,对稳定不利,其允许高厚比应按表16-4-4所列数值乘以降低系数μ2
2.墙和柱的计算高度H0
房屋类别 |
柱 |
带壁柱墙或周边拉结的墙 |
||||||
排架方向 |
垂直排架方向 |
s>2H |
2H≥s>H |
s≤H |
||||
有吊车的单层房屋 |
变截面柱上段 |
弹性方案 |
2.5Hu |
1.25Hu |
2.5Hu |
|||
刚性、弹性方案 |
2.0Hu |
1.25Hu |
2.0Hu |
|||||
变截面柱下段 |
1.0H1 |
0.8H1 |
1.0H1 |
|||||
无吊车的单层和多层房屋 |
单跨 |
弹性方案 |
1.5H |
1.0H |
1.5H |
|||
刚弹性方案 |
1.2H |
1.0H |
1.2H |
|||||
多跨 |
弹性方案 |
1.25H |
1.0H |
1.25H |
||||
刚弹性方案 |
1.1H |
1.0H |
1.1H |
|||||
刚性方案 |
1.0H |
1.0H |
1.0H |
0.4s+0.2H |
0.6s |
注:1.表中Hu为变截面构件上段的高度;Hl为变截面构件下段的高度。
2.对于上段为自由端的构件,H0=2H。
3.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应按表中数值乘以1.25后采用。
4.s一房屋横墙间距;
5.自承重墙的计算高度应根据周边支承或拉接条件确定。
表中的构件高度H应按下列规定采用:在房屋底层,为楼板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基础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则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在房屋其他层次,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仍可按表16-4-5的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Hu/H≤1/3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
3)当Hu/Hl≥1/2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但在确定β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3.墙和柱的高厚比验算
(1)不带壁柱的矩形墙和矩形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β=H0/h≤μ1μ2[β]
式中 Ho——墙、柱的计算高度,;
h——墙厚或矩形柱与Ho相对应的边长;
注:1.当与墙连接的相邻两横墙间的距离s≤μ1μ2[β]时,墙的高度可不受本条限制;
2,变截面柱的高厚比可按上、下截面分别验算。验算上柱的高厚比时,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16-4-4的数值乘以1.3后采用。
(2)带壁柱墙和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
1)带壁柱墙的高厚比验算
2)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
当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小于墙厚时,可按公式β=H0/h≤μ1μ2[β]验算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h取墙厚;
当确定墙的计算高度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当验算壁柱间墙或构造柱间墙的高厚比时,s应取相邻壁柱间或相邻构造柱间的距离。
(二)墙、柱的一般构造要求举例
为了保证房屋的空间刚度和整体性,墙、柱除应满足上述高厚比验算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和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砖—MU10,砌块--MU7.5,石材--MU30,砂浆——M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3.承重独立砖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x 370mm。毛石墙厚度,不宜小于350mm,毛料石柱截面较小边长,不宜小于400mm。当有振动荷载时,墙、柱不宜采用毛石砌体。
4.跨度大于6m的屋架,跨度大于4.8m(对砖砌体)、4.2m(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以及3.9m(对毛石砌体)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体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5.对厚度h≤240mm的墙,当大梁跨度大于或等于6m(对砖墙)、4.8m(对砌块和料石墙)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6.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l00mm;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当利用板端伸出钢筋拉结和混凝土灌缝时,其支承长度可为40mm,但板端缝宽不小于80mm,灌缝混凝土不宜低于C20。
支承在墙和柱上的吊车梁和屋架,以及跨度大于或等于9m(对砖砌体)和7.2m(对廓共和料石砌体)的预制梁的端部,应采用锚固件与墙、柱上的垫块锚固。
7.填充墙、隔墙应分别采用拉结条或其他措施与周边构件可靠连接。
8.山墙处的壁柱宜砌至山墙顶部。屋面构件应与山墙可靠拉结。
9.砌块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90mm。
当搭砌长度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小于2ø4的钢筋网片(横向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网片每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灰缝,其长度不得小于300mm。
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4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数量不小于2 ø 4、横筋间距不大于200mm的焊接钢筋网片。
混凝土砌块房屋,宜将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小于300mm范围内的孔洞,采用不低于Cb20灌孔混凝土灌实:
灌实高度应为全部墙身的高度。同样对墙体的下列部位,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时,也应采用不低于Cb20灌孔混凝土将孔洞灌实:
格栅、檩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砌体;
屋架、梁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小于600mm,长度不小于600mm的砌体;
挑梁支承面下,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小于300mm,高度不小于600mm的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