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强核算时应当考虑的排放口有()。
含铬废水车间排放口
污水处理厂总排口
含铁废水车间排放口
温排水排放口
由于铁属于第二类污染物,故在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核算即可,不单独考虑含铁废水的车间排放口。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结合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分析确定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包括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清净下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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