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应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的情形有( )。
规划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规划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
规划项目实施的资源需求量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的
规划项目实施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环境容量范围内的
9.3.1 根据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论证结果,对规划内容提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优化调整建议,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时:
b)规划空间布局和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保护要求。
c)规划开发活动或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不满足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类型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d)规划方案中配套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措施实施后,区域的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仍无法支撑规划实施,环境质量无法满足评价目标,或仍可能造成重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或仍存在显著的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