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不适用于( )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规划
交通发展规划
能源利用规划
区域战略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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