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点基本功能可不包括( )。
背景值监测点
现状监测点
污染扩散监测点
风险源监测点
明确跟踪监测点的基本功能,如背景值监测点、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点、污染扩散监测点等,必要时,明确跟踪监测点兼具的污染控制功能。
当现有监测点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现状监测井的布设应兼顾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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