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固体废物中,不适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是()。
含重金属的废活性炭
吸附硫化氢的废活性炭
多氯联苯废物
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泥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