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是( )。
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
该项目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