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安全分类存放
开展环境监测
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