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