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