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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