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