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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