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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二、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分类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2、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同时: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4、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注意:上述名录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但是在2001年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发布过类似名称的名录,但是已经被本名录取代。
2007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令又对本名录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删除了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