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水防法细则
|0·2014-12-11 10:13:21浏览 收藏
第25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 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26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
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 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