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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开发类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涉及的考试大纲及内容概要
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
二、项目的工程分析
三、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中环评重点的确定和专题的设置
四、市政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内容讲解
一、概述
市政开发类项目主要建设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区域,此类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为施工期的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运营期的油烟、噪声等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城市公用工程如供水管道等建设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较小,主要考虑其它项目的建设不要对此类项目产生影响。此类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发展规模等,项目运营过程中防止泄漏等事故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 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2、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3、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因机车运行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4、防治民用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5、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3、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三、主要环境影响
1)施工期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施工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要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2)运营期
运营期的环境影响根据具体项目的而不同。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运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是生活污水、取暖锅炉废气、地下车库的噪声和废气、生活垃圾等。同时应该注意外环境噪声对住宅小区的选址和布局,尽量避免交通噪声、商业噪声等对小区居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