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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生活饮用水保护区内禁止行为规定

|0·2014-07-17 11:21:4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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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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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水防法》第20条2-7款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水防法细则》第23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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