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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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