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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相关的水环境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 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 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 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 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 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 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 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相 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进行管理;处 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进行管理。
(二)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
水域环境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 五类:
I类 |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II类 |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 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m类 |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 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IV类 |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
V类 |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 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三)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 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见表4-5。
表4-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 |
标准值 |
分类 | |||||
号 |
项目 |
I类 |
II类 |
III 类 | |
W类 |
V类 | |
1 |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C 周平均最大温降<2°C | |||||
2 |
pH值(无量纲) |
6?9 | |||||
3 |
溶解氧 |
饱和率90% (或 7.5) |
6 |
5 |
3 |
2 |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2 |
4 |
6 |
10 |
15 | |
5 |
化学需氧量(COD) |
15 |
15 |
20 |
30 |
40 | |
6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彡 |
3 |
3 |
4 |
6 |
10 | |
7 |
氨氮(NHrN) |
0.15 |
0.5 |
1.0 |
1.5 |
2.0 | |
8 |
总磷(以P计) |
0.02 (湖、库 0.01) |
0.1
(湖、库 0.025) |
0.2
(湖、库 0.05) |
0.3
(湖、库0.1) |
0.4 (湖、库0.2) | |
9 |
总氮(湖、库,以N计)彡 |
0.2 |
0.5 |
1.0 |
1.5 |
2.0 |
(四)水质监测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集后自然沉降30 min,取上层非沉降 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 要求。
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也可?用ISO方法体系
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4-6。
序号 |
基本项目 |
分析方法 |
测定下限/ (mg/L) |
方法来源 |
1 |
水温 |
温度计法 |
GB 13195―91 | |
2 |
pH |
玻璃电极法 |
GB 6920―86 | |
3 |
溶解氧 |
碘量法 |
0.2 |
GB 7489―87 |
电化学探头法 |
GB 11913―89 |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0.5 |
GB 11892―89 | |
5 |
化学需氧量 |
重铬酸盐法 |
10 |
CB 11914―89 |
6 |
ftH生化需氧量 |
稀释与接种法 |
2 |
GB 7488―87 |
7 |
氨氮 |
纳氏试剂比色法 |
0.05 |
GB 7479―87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0.01 |
GB 7481―87 | ||
8 |
总磷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0.01 |
GB 11893―89 |
9 |
总氮 |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 外分光光度法 |
0.05 |
GB 11894―89 |
(五)水质评价原则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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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水水质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规定了海域各类适用功能的水质要求,包括水质分类与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方法以及混合区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二)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1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第一类 |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
第二类 |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 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
第三类 |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
第四类 |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
(三)混合区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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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主要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 各自的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 乙烯工业。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 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二)标准分级
(1) 排入GB 3838-2002 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2002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1997中三类海域
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 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 GB 3838―2002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 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三)污染物分类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 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四)执行标准
在本标准中,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为时限,对第二 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规定了不同的限值。
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8年1 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 期为准划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 o
(五)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 3838―2002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 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
(六)监测频率要求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 h以内的,每2h?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样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曰 均值计算。
(七)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表4-7列出本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不论是1997 年12月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还是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均执行该表
中的限值。
表4-7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1 |
总汞 |
0.05 |
8 |
总镍 |
1.0 |
2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9 |
苯并M芘 |
0.000 03 |
3 |
总镉 |
0.1 |
10 |
总铍 |
0.005 |
4 |
总络 |
1.5 |
11 |
总银 |
0.5 |
5 |
六价铬 |
0.5 |
12 |
总(X放射性 |
lBq/L |
6 |
总神 |
0.5 |
13 |
总P放射性 |
10Bq/L |
7 |
总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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