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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
?样位置和?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4)因?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