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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一般要求:
(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除上述(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 mm以上的空问。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1)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 m.以外。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l 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1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