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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评师《技术导则与标准》考点: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0·2013-12-16 15:26: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环评师《技术导则与标准》考点: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1.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1.1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

  1.2点源位置(排放口)的处理有下列要求:①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②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③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间距较小时,可简化为一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1.3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1.4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简化为面源。

  2.水质数学模式的类型与选用原则

  2.1类型:水质数学模式⑴按使用的时间尺度划分为动态、稳态和准稳态(或准动态)模式;⑵按使用的空间尺度,划分为零维、一维、二维、三维模式;⑶按模拟预测的水质组份,划分为单一组份和偶合组分模式;⑷按水质数学模式的求解方法,划分为解析解和数值解。水质影响预测模式的选用主要考虑水体类型和排污状况、环境水文条件及水力学特征、污染物的性质及水质分布状态、评价等级要求等方面。

  2.2适用条件:解析解模式适用于恒定水域中点源连续恒定排放,其中二维解析模式只适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变化不大的湖泊、水库;稳态数值模式适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变化较大的浅水湖泊、水库水域内的连续恒定排放;动态数值模式适用于各类恒定水域中的非连续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类排放。

  在单一组份水质模型中,可模拟的污染物类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酸碱污染和废热。

  3.常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型与适用条件

  3.1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3.2河流一维稳态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3.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平直、断面形状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连续稳定排放;⑤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3.4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与适用条件:①弯曲河流、断面形状不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连续稳定排放;⑤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3.5(S-P)模式: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污染物为耗氧性有机污染物;③需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④河流为恒定流动;⑤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3.6河流混合过程段与水质模式选择

  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分为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

  充分混合段: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点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需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

  混合过程段: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需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

  上游河段: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以内有集中取水点或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

  4.常用河口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4.1一维动态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排放为连续稳定排放或非稳定排放;④需要预测任何时刻的水质。

  4.2均匀河口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均匀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④只要求预测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质。

  5.常用湖泊(水库)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5.1湖泊完全混合衰减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小湖(库);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④预测需反应随时间的变化时采用动态模式,只需反映长期平均浓度时采用平衡模式。

  5.2湖泊推流衰减衰减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大湖、无风条件;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1.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

  2.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其影响预测范围相同。

  3.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作为重点。

  4.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5.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一般采用标准指数法。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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