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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
本章考纲要点:
( 1 )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 2 )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 3 )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公布2003年3月1日实施
一、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18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19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均为法定必备内容)
二、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42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例题】
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已垦草原,依《草原法》()
A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
B已造成沙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C已造成盐碱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D已造成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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