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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0·2013-12-04 13:48:3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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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 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2.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3.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5.熟悉监测频率要求;6.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标准分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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