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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第三章四节

|0·2013-10-09 15:14: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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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及后评价

  本节考纲要点:

  ( 1 )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 2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意:(1)环保对策的实施时间:建设过程中

  (2)环保对策的实施内容:报告书(表)+环评审批意见中的提出的对策措施

  (3)环保对策的实施方式:这是“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19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评法》第27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 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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