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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笔记13

|0·2013-06-06 14:32:1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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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五、了解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第40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考试大&、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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