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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评师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精讲1

|0·2013-05-09 16:04:0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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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针对历年考试情况,给大家准备了相关科目的备考资料,希望可以帮助你成功应战考试,祝您成功!

  第一节 环境政策

  本章考纲要点: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掌握国家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2)熟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快增长的主要措施;

  (3)了解“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主要行业和内容。

  (三)两控区环境政策

  了解我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熟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

  (2)熟悉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

  (3)了解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了解目录涉及的产品分类。

  (六)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互惠共赢

  (2)强化法治,综合治理

  (3)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4)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1)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①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

  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

  ③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

  ④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在生产环节,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

  3、在废物产生环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

  4、在消费环节,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例题】

  要按照(  )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A、无害化减量化再利用

  B、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

  C、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D、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答案:D

  解析:切勿将循环经济的原则与《固废法》的原则混淆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2)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3)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4)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5)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6)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7)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1)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2)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4)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

  (5)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6)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7)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8)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9)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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