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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评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讲义三

|0·2013-03-14 10:20:3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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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针对历年考试情况,给大家准备了相关科目的备考经验,希望可以帮助你成功应战考试,祝您成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共分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不同功能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实现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而制定的。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三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2.标准分级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共分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以此类推。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9种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臭氧、铅、苯并比、氟化物。

  4.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1年平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4.2季平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4.3月平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4.4日平均:任何一日的日平均浓度,每日至少12或18h的采样时间。

  4.5 1h平均:任何1h的平均浓度,每小时至少45分钟的采样时间。

  4.6植物生长季平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4.7手动监测时注意取样时间的均匀分布和代表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词术语:

  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⑴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⑵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⑶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6.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6.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6.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6.5参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7.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课堂练习:

  1.关于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 该标准不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B.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而且适用于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C. 该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但对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

  D. 该标准适用于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 以上说法都不对。

  2.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叙述正确的是(B)。

  A.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B.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C.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重有色金属工业执行《重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排气筒的高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的(A)倍,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A. 1倍

  B.1.5倍

  C.2倍

  D.2.5倍

  4.试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以及“两控区”是如何界定的?

  小结: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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