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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 环发[2001]199号 2001-12-17)
1.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所在区域的废矿物油产生者提供服务。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公安部 环发[1998]089号 1998-01-04 1998-07-01) 47种
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根据国发【2005】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万吨级及以上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客箱船、火车渡船制造属于鼓励类,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发【2005】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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