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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名时间通知

|0·2013-03-04 11:32: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关于东莞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名时间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3〕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考试缴费一律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本考务文件及报名流程,严格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操作。

  (一)网上报名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9:00-2013年3月22日17:00,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我市各单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http://dg.gdkszx.com.cn)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程序:进入报名网站→点击“网上报名”→选择考试类别并阅读“网上报名协议”→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网上填表(用简体字)→上传照片(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照片小于30K,必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打印出《报名发证登记表》1份并签名确认。

  (二)所在单位初审

  考生将打印的《报名发证登记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经办人加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网上交费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17:00。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考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凭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带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卡,按照网上支付流程中提供的链接,进入广东银联的电子支付平台系统进行缴费。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支付前请仔细校对自己的报考科目,缴费确认后,费用自动汇入国库指定账户,一律不予办理退考、退费,填报资料不予修改。

  网上交费以银联卡扣款号(20位网上支付订单号)作为缴费凭据,我办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特殊情况要求开具发票(非税收入票据)的,请在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原件到我办办理,逾期责任自负。因申请人提供资料有误而导致开具票据不成功的,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四)资格复审

  成绩公布后,我市考生全部科目成绩合格的,应按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上公布的时间到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提交附件1要求的材料办理资格复审手续,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 试 时 间科 目

  5月25日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6日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考试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考全科”)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免2科”)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务必注意:1. 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 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考点均有配备时钟,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表、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

  (四)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2.凡是处在违纪违规处理期的人员(在专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被禁考的本省和外省人员)不得报考。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均将取消考试资格。

  (二)报考资格审核

  考生须诚信报考,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通讯信息必须填写考生本人手机号码),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要及时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对信息不真实者和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考场设置

  考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四)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2013年5月20日9:00-5月24日17:0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

  (五)收费

  根据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六)考试用书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服务工作,考试用书征订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联系电话:020-37603186、37604090)。

  附件:

  1. 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附件1

  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文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3年年底。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免2科”)考试的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三、提交材料要求

  1.《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第2款的考生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2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生态学

  化学化学

  应用化学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生物学

  生物化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气象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大气科学

  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工程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

  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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