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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要内容

|0·2012-11-20 09:58: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2004-12-29 2005-04-01)

  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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